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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熙先生:
因你操縱股票的行為違反2005年修訂、2014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行為。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任熙沒收違法所得24,590,962.34元,并處以73,772,887.02元的罰款。
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5〕50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限你在本公告發出之日起30日內,到我會領取前述行政處罰決定書(聯系電話0755-88666179),逾期視為送達。
你如果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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