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包興安
4月29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以下統稱“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聯合制定了《關于退市公司進入退市板塊掛牌轉讓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舉旨在適應注冊制改革和常態化退市的要求、順暢退市公司進入退市板塊掛牌轉讓、完善退市公司管理。
為實現制度平穩過渡,《實施辦法》明確了相關事項。
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介紹,對于《實施辦法》施行前被交易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但股票尚未摘牌的公司,交易所退出安排、股票掛牌與轉讓、自律管理等事項適用《實施辦法》。
對于《實施辦法》施行前股票被交易所摘牌、但尚未在退市板塊掛牌轉讓的公司,主辦券商應當切實履行職責,盡快辦理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板塊掛牌轉讓手續。尚未聘請主辦券商的,應當在《實施辦法》施行后二十個交易日內聘請主辦券商,前述期限內仍未能聘請主辦券商的,由交易所參照《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協調確定主辦券商。
對于《實施辦法》施行前被交易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公司,股票確權程序原則上參照《實施辦法》施行前的有關規則執行;《實施辦法》施行前已經開通退市板塊交易權限的投資者仍可以繼續買賣退市板塊所有公司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