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3月4日,上交所發布《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轉板辦法》(簡稱《轉板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轉板辦法》規定,轉板公司(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請轉板至科創板上市的,應當在北交所連續上市一年以上,轉板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原精選層掛牌的,原精選層掛牌時間與北交所上市時間合并計算。
上交所表示,為了細化落實《中國證監會關于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轉板的指導意見》,規范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交所科創板轉板審核及上市安排等事宜,上交所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轉板上市辦法》進行了修訂,并更名為“《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轉板辦法》”。
同時,上交所于2021年2月26日發布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轉板上市辦法》(上證發〔2021〕17號)同時廢止。北京證券交易所開市前,原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精選層掛牌公司申請在上交所科創板轉板上市的,仍適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轉板上市辦法》。
(編輯 喬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