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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吳曉璐
3月4日,證監會就《關于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首發辦法》)公開征求意見。在不改變滬深主板實施股票發行核準制的基礎上,為統一主板、科創板、創業板關于發行人成立滿3年的規則適用,對《首發辦法》第九條第一款進行修改,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切實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使資本市場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證監會表示,現行《首發辦法》對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按照現行《首發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
為保障規則執行的嚴肅性,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實現對各類所有制企業一視同仁、平等對待,使資本市場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證監會擬對《首發辦法》第九條第一款進行修改,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
(編輯 喬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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