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邢萌
1月7日,證監會公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規則》(以下簡稱《回購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證監會表示,股份回購是國際通行的公司回報投資者、優化治理結構、穩定股價的重要手段,是資本市場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近三年一批優質、龍頭、標桿公司依法依規開展回購,形成了良好市場效應。但是,目前關于回購的規定比較分散,涉及多份規范性文件,且部分規則出臺時間較早,規則與規則之間存在不協調、不匹配、不一致的問題,給市場理解和使用帶來不便,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規則的執行。因此,證監會對相關規則進行了歸并整合和修改完善,增進各方對規則的認識、理解,以更好地指導實踐,有效回應市場需求。
據介紹,整合后的《回購規則》共七章四十二條,涉及回購條件、方式、實施期限,回購程序和信息披露等重要方面,并對“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和“以要約方式回購股份”提出具體要求。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內容:
一是明確適用范圍。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在減少公司注冊資本外,增加“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等三種回購適用情形,“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等兩種回購情形未納入適用范圍。二是調整監管要求。根據實際,刪除了《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證監發〔2005〕51號)中關于股份回購備案的要求。三是強化監管執法。為防止回購過程中可能引發的內幕交易、市場操縱、利益輸送以及濫用回購等問題,《回購規則》參照目前的規定和實踐做法,對回購股份的信息披露、回購總量、回購方式、回購程序、回購時間等做出具體規定;對回購股份管理和轉讓做出針對性制度安排;明確了回購期間相關主體發生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虛假陳述的法律責任。
(編輯 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