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邢萌
1月7日,證監會公布《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2022年修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證監會表示,為貫徹落實《公司法》《證券法》、維護證券市場秩序,證監會于2007年制定發布《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以下簡稱《董監高持股變動規則》),進一步將兩法的原則規定具體化、明晰化,以加強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及其變動行為的規范。2019年《證券法》修訂,系統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和短線交易制度,為落實新法精神和要求,證監會以本次上市公司監管法規體系整合為契機,對《董監高持股變動規則》的相關條文進行了修改、調整。
據介紹,修訂后的《董監高持股變動規則》主要做了以下三方面的調整:一是優化禁止交易“窗口期”的規定。按照新《證券法》,將定期報告修改為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明確季度報告的窗口期為“公告前十日內”,刪除“重大事項披露后2日內不得買賣”的要求。二是刪除短線交易的規定?!抖O高持股變動規則》第十二、十七條關于短線交易的規定,與新《證券法》不完全一致,考慮到新《證券法》規定較為具體,可直接適用,因此刪除了相關條款。三是其他文字表述修改。對《董監高持股變動規則》第一、二、十六條中有關文字表述進行調整優化。
(編輯 崔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