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邢萌
1月7日,證監會公布《上市公司分拆規則》(以下簡稱《分拆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規則實施前,上市公司分拆方案已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按照原規則執行;其他按照新規則執行。
證監會表示,考慮到分拆到境外上市與分拆到境內上市,對上市公司的影響類似,《上市公司分拆所屬子公司境內上市試點若干規定》(以下簡稱《境內分拆規定》)亦是在充分借鑒《關于規范境內上市公司所屬企業到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境外分拆通知》)基礎上形成的,并做了系統優化,兩者機理同源、一脈相承、規范目標一致,因此,對兩項規則進行整合沒有法理沖突和障礙。同時,針對兩項規則適用過程中市場反映的實踐操作問題,證監會以整合為契機,結合市場發展實際一并做了明確。
據介紹,《分拆規則》整合了《境內分拆規定》和《境外分拆通知》,條文形式有所調整,但內容和框架與兩項規則基本一致,仍然圍繞分拆條件、分拆的實施程序和信息披露、中介機構核查把關等方面做出具體規定,主要從以下三方面作出修訂:
一是統一境內外監管要求。對境外分拆而言,條件方面略有增加,程序方面更加嚴格,披露方面明確比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相關規定辦理。二是明確和完善分拆條件。為促進上市公司聚焦原有主業發展,《分拆規則》進一步明確子公司主要業務或資產若屬于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時主要業務或資產的,不得分拆該子公司上市。三是調整監管職責的規定形式??紤]到“證券交易所逐步完善有關業務規則”“證券交易所、證監局出具監管意見”等屬于監管內部授權、分工事項,《分拆規則》刪除了相關內容,證監會將通過其他形式予以考慮和明確,實踐做法與目前不會有大的變化,以保障分拆的持續有效監管。
(編輯 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