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邢萌
12月24日,證監會公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4號—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文件(2021年修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證監會表示,《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4號—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文件》(以下簡稱《申請文件準則》)施行以來,對規范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文件的報送行為起到了重要作用。
證監會指出,注冊制下對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文件的報送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對《申請文件準則》進行相應的修訂完善。2020年3月1日,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正式施行,同時,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貫徹實施修訂后的證券法有關工作的通知》,明確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注冊制。2021年2月26日,證監會修訂發布《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注冊條件、注冊程序及相關監管要求。
據介紹,《申請文件準則》(2021年修訂)共十三條,較原準則新增四條,修訂七條,刪除(含合并)兩條。主要從三方面作出修訂:一是落實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注冊制。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注冊制,由證券交易所負責受理、審核,并報證監會履行發行注冊程序?!渡暾埼募蕜t》(2021年修訂)相應明確了申請文件應通過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項目申報系統報送等內容;二是結合《管理辦法》修訂內容進行適應性修訂。不再強制要求提供資信評級機構為本次發行公司債券出具的資信評級報告。調整主承銷商核查意見要求;三是結合債券市場監管實踐調整相關要求。明確分類監管原則下發行申請文件相關簡化安排。不再強制要求提供募集說明書摘要。進行了新增信息披露豁免申請文件等其他優化調整。
(編輯 孫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