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邢萌
11月29日消息,司法部會同證監會在總結行政和解試點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實施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經國務院第14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已公布。證監會表示,為細化完善《辦法》相關規定,充分發揮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的制度價值,證監會起草制定了《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實施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及其說明,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12月13日。
證監會表示,《規定》的起草堅持以下原則:一是發揮制度特色。充分發揮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特色,及時賠償投資者損失,增強投資者群體的獲得感和滿足感。二是穩步審慎推進。對于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這一新型執法方式,總體上仍然按照穩步審慎的原則推進。在遵守上位法規定的基礎上,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嚴格限定適用范圍,細化完善辦理程序,確保新制度平穩落地實施。三是強化監督制約。建立嚴格的內外部監督制約制度,明確當事人承諾辦理部門與調查、處罰、投保、派出機構等各部門單位的職責分工,防范道德風險和利益沖突。
《規定》共23條,在《證券法》《辦法》的基礎上,主要細化規定了適用條件、辦理程序、承諾金的管理使用等內容。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嚴格限定適用范圍;二是厘清承諾辦理部門與調查、審理部門之間的協調銜接機制;三是明確承諾辦理部門與承諾金測算部門做好協調配合;四是規定投資者賠付機制安排;五是明確派出機構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中的作用;六是加強監督制約,嚴防道德風險。
下一步,證監會將根據公開征求意見情況,對《規定》作進一步修改完善。
(編輯 孫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