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昌校宇
為了規范保薦機構在北京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北交所”)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的開展,壓實保薦機構責任,10月30日,北交所發布了《北京證券交易所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細則》,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具體來看,保薦機構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前,應當與發行人簽訂保薦協議,明確雙方在保薦和持續督導期間的權利和義務,合理確定保薦費用的金額和支付時間。保薦協議簽訂后,保薦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承擔輔導驗收職責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保薦機構在推薦發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前,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對發行人進行輔導,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的除外。保薦機構輔導工作完成后,應由發行人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進行輔導驗收。
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保薦機構持續督導期間為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3個完整會計年度;北交所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2個完整會計年度。
保薦持續督導期屆滿,上市公司募集資金尚未使用完畢的,保薦機構應繼續履行募集資金相關的持續督導職責,如有其他尚未完結的保薦工作,保薦機構應當繼續完成。
(編輯 孫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