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見習記者 楊潔
9月28日,中國證券業協會(下稱“中證協”)發布《自律規則適用意見第2號——關于<公司債券承銷報價內部約束指引>有關規定的適用意見》(下稱《適用意見》)。
《適用意見》要求,承銷機構內部約束線應包含絕對值內部約束線與費率內部約束線。承銷報價突破絕對值內部約束線與費率內部約束線任何一個的,應當履行公司內部特批程序,并向中證協提交加蓋公司公章的專項說明。承銷機構選擇接受的價格低于自身絕對值內部約束線與費率內部約束線任何一個的,應當向中證協提交專項說明。
《適用意見》明確,承銷機構在承攬項目時,不論通過投標方式或非投標方式,均應執行公司債券承銷報價內部約束制度。公司債券承銷報價內部約束線為各承銷機構自身收入的內部約束線,并非擬開展的具體項目中所有承銷機構的總收入約束線。
此外,發行主體擬選聘多家承銷機構的,各承銷機構應審慎計算自身可能獲得的收入,且潛在的銷售獎勵不應提前計算在內。債券項目擬選定承銷機構家數存在區間的,按照區間上限計算,如選3至4家主承銷商,承銷機構在計算可能的收入時應按4家計算;未明確承銷機構家數的,按照擬發行主體最近一次發行公司債券的承銷商家數計算;擬發行金額存在區間的,按照區間下限計算;未明確承銷比例分配的,按照承銷額度均分計算;未明確擬發行金額的,按照發行主體最近一次發行債券的批文或無異議函額度計算。
(編輯 崔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