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見習記者 孟珂
近日,證監會發布《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其中對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所持股票鎖定期的相關要求,《解答》顯示,發行人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親屬所持股份應比照該股東本人進行鎖定。
中郵證券董事總經理、首席研究官尚震宇昨日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設定IPO鎖定期,首先是為了降低企業家,尤其是民營企業家的套現欲望,更多的是出于引導企業家長期經營、切實服務實體經濟的考量;其次,是減少套現對市場的沖擊,此舉有利于解決IPO堰塞湖問題;最后,市場需要長期經營的企業來構建穩固的資本生態圈層。
蘇寧金融研究院宏觀經濟研究中心主任黃志龍昨日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設定IPO鎖定期主要是為了防止上市公司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快速套現,侵占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同時,設定三年的鎖定期能使控股股東和主要高管人員把更多精力用于企業的經營和發展,而不是在短期內套現。另外,如果鎖定期過短,控股股東可以通過復雜的財務操作快速改善業績,推高股價,然后快速套現,這顯然不利于中小投資者保護。
《解答》明確,對于發行人沒有或難以認定實際控制人的,為確保發行人股權結構穩定、正常生產經營不因發行人控制權發生變化而受到影響,審核實踐中,要求發行人的股東按持股比例從高到低依次承諾其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鎖定36個月,直至鎖定股份的總數不低于發行前股份總數的51%。位列上述應予以鎖定51%股份范圍的股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適用上述鎖定36個月規定:員工持股計劃;持股5%以下的股東;根據《發行監管問答——關于首發企業中創業投資基金股東的鎖定期安排》可不適用上述鎖定要求的創業投資基金股東。
《解答》還顯示,對于相關股東刻意規避股份限售期要求的,仍應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進行股份鎖定。
尚震宇表示,企業生命周期分為發展、興盛、衰退三個階段,對上市公司來說,3年時間基本可以度過發展期,因此,這3年鎖定期可以看成對專注主營業務、深挖實干型企業家的獎勵,有利于統一企業家和資本市場的利益,對資本市場穩定發展意義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