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彭妍
5月23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銀行保險機構資產管理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在金融市場引發關注,其中理財產品業績比較基準的披露新規尤為矚目。業內人士指出,該《辦法》直指信息披露不規范問題,旨在化解投資者對理財產品收益的認知誤區,推動銀行保險機構資管業務向更透明、健康的方向發展。
《辦法》旨在規范資產管理信托產品、理財產品、保險資管產品的信息披露行為,統一同類業務監管標準,強化投資者權益保護。長期以來,投資者常將理財產品業績比較基準誤認為實際收益率,一旦收益不及預期,便易引發糾紛。部分金融機構在業績比較基準披露上也存在表述模糊、邏輯不清等問題,導致投資者難以做出準確判斷。
此次《辦法》直擊痛點,明確資產管理產品可自主選擇是否披露業績比較基準。若選擇披露,產品發行方需詳細說明選擇原因、測算依據及計算方法,強調其與投資策略、底層資產和市場表現的關聯,并以醒目文字警示投資者:“業績比較基準并非預期收益率,不代表產品未來表現和實際收益,不構成收益承諾”,避免投資者產生誤解,引導理性投資。
在披露規范方面,《辦法》作出嚴格規定。產品若披露業績比較基準,需從產品募集期開始披露,在產品到期前不得隨意取消;產品存續期間,除成立不足一個月的產品外,需按照規定披露過往業績。并且,同一產品同類份額的業績比較基準在不同渠道的披露必須保持一致。此外,如果產品投資策略、投資范圍發生重大變化,確實需要調整業績比較基準,產品管理人應嚴格履行內部審批程序,及時披露調整情況及理由,并在定期報告和更新產品說明書時,披露業績比較基準歷次調整情況。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辦法》按照資產管理產品生命周期,對募集、存續、終止各環節進行全面規范,引導行業將信息披露融入業務全過程,實現產品情況“三清”。在產品募集環節,重點規范產品說明書、合同、風險揭示文件、托管協議、發行公告(或報告)等內容,明確業績比較基準要求,讓產品銷售“看得清”。在產品存續環節,重點規范定期報告披露內容,要求真實準確全面披露過往業績,強化重大事項及時披露,讓產品風險“厘得清”。在產品終止環節,要求到期公告和清算報告披露收費情況和收益分配情況,讓產品收益“算得清”。
據了解,《辦法》擬將實施時間設定為正式發布后半年左右,以便銀行保險機構穩妥推進產品文本修改、系統改造對接等工作。
南開大學金融發展研究院院長田利輝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業績比較基準新規影響深遠,其核心在于打破“隱性剛兌”預期、重塑理財產品評價體系并加速行業格局分化?!掇k法》通過強制公開測算依據、強化風險警示,打破“隱性剛兌”認知,深化凈值化改革。同時,要求基準與底層資產掛鉤,促使機構轉變產品設計邏輯,推動建立科學評價體系。這將加劇行業分化,中小機構開發成本上升,頭部機構憑借技術優勢鞏固地位。
招聯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首席研究員董希淼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辦法》重在規范市場秩序。當前資管行業存在業績展示不規范問題,誤導投資者并引發糾紛?!掇k法》通過嚴格規范基準披露與調整規則,既能約束機構不當營銷,減少信息不對稱,又能保障投資者知情權,助力其理性決策,推動市場健康發展。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是踐行“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原則的基石,更是金融回歸服務本源的必然路徑。
田利輝將此次《辦法》定義為資管行業的“信息革命”。其以信息透明化為突破口,推動風險定價機制市場化轉型,引領行業邁入“質量進化”新周期。伴隨“全生命周期穿透式信披”要求的實施,資管機構將迎來全鏈條變革:前端需開發可視化業績歸因工具,實現營銷展示的透明化升級;中臺需投入超億元搭建智能監測系統,建立業績基準動態追蹤模型;后端需深化投后服務體系,在定期報告中納入至少5項收益影響因素分析,預計將推動投后服務團隊規模擴張40%以上。
(編輯 喬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