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樹茂(公民身份證號15282419******2839):
經查,新動力資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及承諾最低收益等情形,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
你作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對公司違規行為負有責任。依據《私募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深圳證監局關于對李樹茂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1)15號)。限你在本公告發出之日起30日內,到我局領取前述決定書(聯系電話:0755-83263990)。逾期即視為送達。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
202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