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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張薌逸)6月3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發布《關于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稅收抵免政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公告》明確,境外投資者以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間用于境內直接投資符合條件的,可按照投資額的10%抵免境外投資者當年的應納稅額,當年不足抵免的準予向以后結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外國政府訂立的稅收協定中關于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適用稅率低于10%的,按照協定稅率執行。
《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8年12月31日。境外投資者享受公告規定的稅收抵免政策在2028年12月31日后仍有抵免余額的,可繼續享受至抵免余額為零為止。境外投資者在2025年1月1日至公告發布前發生的符合本公告條件的投資,可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申請追補享受稅收抵免政策,相應稅收抵免額度可用于抵減本公告發布之日后產生的符合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應納稅額;2025年1月1日之前發生的投資不得追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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