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韓昱
國務院國資委6月6日發布消息稱,近日,國務院國資委印發《中央企業發展規劃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45號)(以下簡稱《辦法》)。
國務院國資委規劃發展局有關負責同志就《辦法》答記者問時表示,此次印發的《辦法》,首次以制度形式明確建立國資央企三級規劃體系,完善規劃編制、執行、評估、調整、評價閉環管理工作機制,是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是加強出資人監管的有力抓手,是推動中央企業強化規劃引領、推動規劃落地的頂層制度安排,對推動中央企業堅決服務國家戰略、履行使命責任、聚焦主責主業加快實現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據了解,2004年,國務院國資委以部門規章形式印發了《中央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10號,以下簡稱“10號令”),為規范中央企業規劃編制和管理發揮了重要作用?!掇k法》相對于10號令的主要變化具體體現為三個“更加突出”:一是更加突出產業導向;二是更加突出閉環管理;三是更加突出剛性約束。
《辦法》共分6章39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總體要求、發展規劃管理機制建設、發展規劃編制、發展規劃執行、發展規劃評估和調整、附則等。
在總體要求方面,《辦法》在總則中明確,發展規劃是指中央企業在分析宏觀環境和內部發展現狀及其變化趨勢的基礎上,對未來一定時期內企業發展作出的方向性、全局性部署,突出對產業布局優化結構調整的戰略性、整體性安排,是企業的發展綱領,強調中央企業是發展規劃的制定主體、執行主體和責任主體,并對國務院國資委和中央企業開展規劃管理的權責界限等作出規定。
在發展規劃編制方面,一是明確國務院國資委統籌三級規劃編制和組織實施,企業依據上位規劃編制本企業總體發展規劃、重點領域規劃和子企業規劃;二是對企業發展規劃編制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和工作要求作出規定;三是明確企業發展規劃報送、審核等程序要求,強調企業發展規劃應當履行前期研究、編制起草、專家論證、內部決策等程序;四是明確國務院國資委對企業發展規劃的聯動管理要求,強調將發展規劃重點指標納入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范圍等。
國務院國資委表示,下一步,將結合“十四五”規劃總結評估、“十五五”規劃編制和實施各項工作,抓好《辦法》出臺后續組織實施工作,健全完善發展規劃閉環管理制度體系,指導中央企業進一步強化規劃引領,健全規劃體系,完善規劃制度,科學編制規劃,推動規劃落實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