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韓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金融監管總局”)6月6日發布消息稱,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和監管制度的決策部署,規范開展金融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工作,維護金融市場良好秩序,金融監管總局起草了《關于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的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規定》),近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要求,《暫行規定》對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作出規范,運用信用監管手段,威懾遏制違法違規行為。
《暫行規定》共三十一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審慎界定名單列入范圍。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等主體受到金融監管總局或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監管強制措施,且性質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依照《暫行規定》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二是明確對嚴重失信主體的管理措施。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了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對被列入名單的嚴重失信主體可以采取的管理措施。
三是嚴格規范名單管理程序。對列入、移出名單的具體程序進行了規定,明確了列入名單滿3年將移出名單并解除管理措施。同時規定了事先告知、異議處理等程序,充分保障相關主體知情權、申辯權。
四是建立信用修復機制。鼓勵嚴重失信主體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列入名單滿1年可按規定申請提前移出,明確了提前移出條件、審核期限等。
(編輯 何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