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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訴訟糾紛被凍結股份 *ST太和股東何文輝又質押679.48萬股股份

    2025-06-14 11:34  來源:證券日報網 

        本報記者 張文湘

        6月12日,上海太和水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太和”)發布的公告顯示,公司股東何文輝將其持有的679.48萬股*ST太和股票,質押給*ST太和控股股東北京欣欣炫燦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上述質押股票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56.79%,占公司總股本的6%。

        *ST太和發布的資料顯示,何文輝是公司創始人和上市前的實際控制人。截至6月12日,何文輝持有*ST太和1196.39萬股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10.56%。累計質押679.48萬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56.79%;未質押中被凍結472.12萬股。

        那么,何文輝為何質押股份?是否會對*ST太和發展產生影響?

        *ST太和相關人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目前公司經營活動一切正常,上述事項暫未對公司的生產經營、公司治理造成重大影響,何文輝質押一事與其股票被凍結存在一定關聯,具體進展以公告為準。

        業績補償協議引發訴訟

        事情要從2023年說起。

        根據2023年6月29日*ST太和發布的關于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對上海太和水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凍結事項的問詢函》顯示,2018年3月份,*ST太和、何文輝與上海華翀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華翀基金”)簽署了《關于上海太和水環境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之認購協議》及補充協議。華翀基金將認購部分*ST太和股份,同時補充協議也涉及部分業績對賭內容。2019年4月份,華翀基金與*ST太和、何文輝共同簽署了《股東特殊權利終止協議》,約定上述補充協議中的對賭條款終止。

        根據*ST太和發布的公告,一份于2019年7月份簽署的《華翀基金關于上海太和水環境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之2018年度業績補償安排協議》(以下簡稱《業績補償協議》)顯示,協議簽署人為華翀基金和創始股東何文輝(即業績補償承諾人),雙方約定,2018年*ST太和實現凈利潤不低于1.8億元,經營活動凈現金流不低于5000萬元。就公司2018年實現業績與2018年承諾業績的差異,對公司進行估值調整,并對估值差額部分由創始股東向華翀基金進行現金補償。創始股東應于公司A股成功上市后的6個月內支付現金補償義務,若未能按期支付,每延遲1日應向華翀基金支付未支付金額萬分之五的罰息。

        根據公司2018年《審計報告》,*ST太和2018年實現業績(歸屬于母公司股東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凈利潤)為8401.98萬元,經營性活動現金流凈額為1435.47萬元,未完成業績承諾,何文輝應承擔現金補償金額6786.48萬元。

        2021年2月9日,*ST太和在A股上市。而截至2022年8月25日,何文輝僅支付部分補償款200萬元。2023年1月17日,華翀基金向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提起財產保全申請。何文輝所持公司的472.12萬股股份于2023年5月19日被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司法凍結。

        被判罰現金補償何文輝申請再審

        2024年12月25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一審結果出爐,駁回華翀基金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結果認為:“案涉《業績補償協議》估值調整和業績補償方式條款,屬于雙方意定對賭協議的一部分,且本案業績補償條款系針對公司上市申報后的補償約定,對其效力的認定,不僅涉及公司內部關系調整,還涉及證券監管要求以及證券市場交易安全和其他投資者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等考量,該對賭條款雖在上市申報前解除,但在申報后審核期間另行簽署,違反公序良俗,應當認定無效。”

        由于不服上述一審判決,華翀基金向上海金融法院提出上訴。2025年5月21日,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鑒于《業績補償協議》是發行人股東之間進行固定金額的現金補償,合同當事人不包括發行人,合同內容不與市值掛鉤,也不存在可能導致公司控制權變化的約定,在案證據亦不能證明該協議對上市公司持續經營、金融交易安全或其他中小投資者權益造成嚴重影響,難以認定該協議屬于上市申報前必須清理的對賭協議的范疇。”

        上海金融法院最終判決顯示,何文輝需向華翀基金支付現金補償6586萬元及違約金等費用,何文輝于2025年5月30日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從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來看,一審和二審對案件的事實部分不存在太大爭議,分歧較大的是法律適用的問題。目前該案件已有二審生效判決,能否啟動再審有待觀察。”某法律從業人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編輯 孫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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