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吳少龍
近年來,政府引導基金迅速發展,全國各地均積極探索引導基金的運行模式。
有別于過往地方政府給予土地、稅收等政策性支持等傳統招引項目方式,政府引導基金拿出真金白銀,以市場化的方式,吸引優質普通合伙人(GP)機構參與設立投資基金,反哺當地的創業企業。同時,這些子基金參與到更多新興項目中,為當地的傳統產業轉型帶來更多選擇。
在產融結合大發展、加速推動產業轉型升級的大背景下,通過金融投資手段引導、培育地方產業的地方政府引導基金,已經成為各地政府發展實體經濟、扶持特色產業、助力初創企業的重要方式。國內政府引導基金數量、規??焖倥蛎?,設立基金的主體從國家、省級不斷下沉至地市級,乃至區縣級,就是很好的證明。
歷經多年的探索試驗,各地政府引導基金積累了不少成功的經驗,涌現出以上海、深圳、合肥等為代表的具有借鑒意義的模式。這些地方政府合理運用資本杠桿撬動產業發展,加快區域經濟高效益高質量發展。不過,也應看到,部分地方政府引導基金在落地見效方面,也面臨著市場化程度不高、干預過度等問題,具體表現為財政資金使用效率不高、基金機制不活、信息透明度不高、績效評價體系不健全等。
作為金融市場工具,用好用足引導基金,各地應該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決定性作用,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在擁抱市場的過程中,政府應該“補位”而不“越位”。
因此,激發政府引導基金的市場活力,一方面應當健全相關制度、明確考核,把GP的免責情況、政府引導基金管理人或直管部門的免責情況都進行有效界定,并通過公開的市場化遴選機制,選擇優秀的市場化創投機構出任子基金管理人,撬動更多的民間資本服務創新創業企業。
另一方面,在政府引導基金保證引導屬性以及必要監管的基礎上,應充分理解和尊重社會資本、市場化GP的權益,發揮GP的專業優勢和投資效率,激發基金運作的活力,使公共資源發揮最大的經濟效益與社會價值,更好推動實體產業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