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最高院新聞發布會牽動著無數人的心,各類機構的Boss、高管紛紛留言詢問細節,今天颯姐補一些需要注意的問題,僅供參考。新的利率上限,從啥時候開始變?颯姐可以冷酷無情地告訴您:99%的司法解釋都是溯及既往的,除了去年高利放貸入刑的司法解釋破天荒給自己定了個生效日期..。
昨天最高院新聞發布會牽動著無數人的心,各類機構的Boss、高管紛紛留言詢問細節,今天颯姐補一些需要注意的問題,僅供參考。
新的利率上限,從啥時候開始變?
颯姐可以冷酷無情地告訴您:99%的司法解釋都是溯及既往的,除了去年高利放貸入刑的司法解釋破天荒給自己定了個生效日期。
因此,最高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應該也會遵從基本原則,那就是“溯及既往”,即該規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若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則可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也就是說,本規定確定的“基本計算規則”也“作用于”之前的民間借貸糾紛。
P2P網貸之民事訴訟,還有勝訴希望嗎?
根據新規定第五條,在民事訴訟中,發現案件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裁定駁回起訴(不是你想撤訴就撤訴),并且法院民庭有義務將案件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交給公安機關、檢察院作刑事處理。
因此,網貸民間借貸糾紛是否有勝訴希望,并不單純看證據、看雙方合意,而是看P2P平臺是否涉嫌非法集資類的犯罪,例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ifyes,則民事訴訟基本不會勝訴;若網貸不涉嫌犯罪,則民事訴訟有勝訴可能性。鑒于P2P網貸平臺涉嫌非法集資類案件的超高概率,可以判斷未來涉網貸民事訴訟堪比蜀道。
對于之前受理的“在辦案件”,根據新規定,若遭遇涉刑情形,會被直接中止,而不是像之前地方基層法院個別還在搶時間審理,如今統一了尺度,就是堅決中止。
不合規的助貸,面臨合同無效的后果?
助貸機構一直關心自己的法律處境。鑒于助貸的類型較多,存在一定的灰色地帶,因此有必要指出問題。
銀行等金融機構“給授信模式”,所謂助貸機構利用SPV公司或與體外某企業從銀行拿到授信,再把錢通過助貸的方式“轉貸”給他人,這樣的轉貸合同直接宣告無效。
若無SPV公司,助貸機構只是負責信息中介服務,則沒有太大法律風險。但助貸機構是否為銀行做了“還款承諾”會成為法律瑕疵,颯姐認為不影響銀行與借款人之間的合同效力,但會招致監管機關的懲戒乃至取締。
助貸機構拿自己的資金放貸,也是不可行的。從民法典合同相關法律角度,非持牌機構向社會不特定人放貸,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從刑法典和司法解釋角度,高利放貸涉嫌非法經營罪,如今判斷“高利貸與否”的標準是年化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