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邢萌
4月28日,為落實公司債券注冊制有關要求,進一步細化承銷業務規則,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中證協”)組織修訂《公司債券承銷業務規范》(以下簡稱《承銷規范》)。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修訂的原則和目標為:一是貫徹落實新《證券法》與《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適應性修訂,進一步細化相關要求,促進提升業務規范化水平;二是貫徹落實《關于注冊制下督促證券公司從事投行業務歸位盡責的指導意見》相關精神,厘清公司債券承銷機構與其他中介機構的責任邊界,促進提高業務執業質量;三是體現自律管理的預防性、示范性作用,增強承銷機構自我規范、自我約束的內生機制。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是規范承攬行為,維護市場良性競爭秩序;促進中介機構歸位盡責,明確主承銷商核查責任;進一步規范定價配售過程管理,限制結構化發債;強化承銷機構內部管理機制等。同時,根據《證券法》和《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承銷規范》在信息披露等方面作了相應修訂。
本次修訂過程中,中證協通過組織召開會議、課題研究、書面征求意見等形式廣泛收集了行業與監管部門的意見建議,并在綜合考慮行業發展和監管要求的基礎上充分采納了相關意見建議。
中證協表示,下一步將進一步督促相關中介機構遵照《承銷規范》要求,規范執業標準和履職行為,落實落細專業責任,增強自我規范、自我約束的內生機制,并適時開展相關培訓,組織自律現場檢查,嚴肅處理違規行為,促進公司債券市場高質量發展。
(編輯 孫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