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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昨日就修改后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簡稱《首發辦法》)征求意見,主要修改內容為統一主板、科創板和創業板關于發行人成立滿3年的規則適用,明確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
證監會表示,《首發辦法》對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按照現行《首發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為保障規則執行的嚴肅性,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實現對各類所有制企業一視同仁、平等對待,使資本市場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證監會擬對《首發辦法》第九條第一款進行修改,修改為“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
本次《首發辦法》修改后總體架構不變,仍分為總則、發行條件、發行程序、信息披露、監管和處罰、附則6章,共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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