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6月1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關于提供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信息查詢比對服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顯示,根據《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2號》(以下簡稱《指引》)要求,證監會由各證監局協助提供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信息查詢比對服務。
《通知》明確,開展輔導工作的保薦機構(以下簡稱“保薦機構”)可在擬公開發行并上市或新三板精選層掛牌企業(以下簡稱“發行人”)提交輔導驗收申請前,向發行人所在地證監局提交查詢申請。
保薦機構在申請查詢時應當一次性提供需查詢的發行人股東信息。證監局接到查詢申請后,五個工作日內向保薦機構反饋結果。原則上保薦機構對一家發行人僅可提交一次查詢申請。
此外,《通知》要求,保薦機構應做好查詢數據的使用管理。查詢結果僅輔助用于提交《指引》要求的專項說明,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锻ㄖ酚“l前已提交輔導驗收申請或申報的,保薦機構可在《通知》發布后一個月內,參照上述要求提交一次查詢申請。
5月28日,為規范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行為,維護資本市場良好秩序,證監會發布《指引》?!吨敢窂娀酥薪闄C構核查責任。中介機構開展股東信息核查過程中,應全面核查是否存在《指引》規范的離職人員入股情況,判斷是否屬于不當入股情形。屬于不當入股情形的,應當予以清理。發行人和中介機構提交發行上市(掛牌)申請文件時,應就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有關核查情況作出專項說明。提交發行上市(掛牌)申請后,發現不當入股情況或出現重大媒體質疑的,中介機構應及時核查并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