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證監會擬對《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等再融資規則的修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證監會擬按照注冊制的理念,對現行再融資規則中制定時間較早、不能適應市場形勢發展需要的部分規定進行調整,切實解決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積極支持上市公司充分利用資本市場做優做強,提高直接融資特別是股權融資比重。
本次修訂對發行條件進行了精簡,拓寬創業板再融資服務覆蓋面。取消創業板公開發行證券最近一期末資產負債率高于45%的條件;取消創業板非公開發行股票連續2年盈利的條件;將創業板前次募集資金基本使用完畢,且使用進度和效果與披露情況基本一致由發行條件調整為信息披露要求。
修訂優化了非公開發行股票制度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戰略投資者。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提前確定全部發行對象且為戰略投資者等的,定價基準日可以為關于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或者發行期首日;調整非公開發行股票定價和鎖定機制,將發行價格不得低于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折改為8折,將鎖定期由現在的36個月和12個月分別縮短至18個月和6個月,且不適用減持規則的相關限制;將目前主板(中小板)、創業板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對象數量由分別不超過10名和5名,統一調整為不超過35名。
規則適用方面,修改后的再融資規則發布施行時,再融資申請已經取得核準批復的,適用修改之前的相關規則;尚未取得核準批復的,適用修改之后的新規則,上市公司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并更新申請文件后繼續推進,其中已通過發審會審核的,不需重新提交發審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