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為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運作,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證監會修訂了《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對上市公司治理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根據新準則的要求,遼寧證監局推動落實了轄區內首個因違反新《準則》被采取監管措施的案例。該案例表明,新《準則》在上市公司日常監管和推動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遼寧紅陽能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是遼寧轄區內首家因違反新《準則》被采取監管措施的上市公司。2018年10月,遼寧證監局對該公司開展現場檢查,發現紅陽能源及其子公司在人員、業務、財務方面未按照規定與控股股東保持獨立。具體表現為,上市公司紅陽能源副總裁同時在控股股東企業擔任安監局局長,控股股東通過定期召開辦公室會議等形式研究紅陽能源日常經營事項,干擾紅陽能源獨立運營??毓晒蓶|通過設定財務指標及對下屬部門下達任務的形式,干擾紅陽能源財務獨立。
2019年1月,遼寧證監局對紅陽能源及其控股股東分別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同時對紅陽能源高管5人采取責令參加培訓的監管措施。以查處紅陽能源違規案為契機,遼寧局在轄區建立違法違規公司常態化通報制度,以個案查處給轄區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劃出紅線,以通報的形式讓違法者知廉恥、讓守法者知底線、讓潛在違法者知敬畏。為轄區公司治理質量的提升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遼寧證監局相關人員對證券時報記者表示,紅陽能源的案例折射出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獨立性問題的一些成因。一是“先天”體制機制不足。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一般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習慣于以“母公司”自居,各方面的獨立性比較弱。二是“后天”受制于人,上市公司選人用人及薪酬往往受制于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一些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形同虛設。
上述種種,更突顯了新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的必要性。遼寧局相關人員對證券時報記者表示,新《準則》在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監管,保持上市公司獨立性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遼寧局有關人員對證券時報記者表示,在國企深化改革、國資監管和固有股東運行方式不斷完善背景下,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獨立性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類似紅陽能源案例中上市公司獨立性存在問題的情況比較常見,通常表現為國有控股股東將上市公司看成是一個小部門,對其日常經營下達相關指標等。新《準則》在公司獨立性方面對上市公司人員應當獨立于控股股東中具體的上市公司人員群體由“經理人員、財務負責人、營銷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變更為“高級管理人員”,人員范圍擴大到了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其他人員,在實務應用過程中更加全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