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證監會就《證券公司流動性支持管理規定》征求意見?!豆芾硪幎ā访鞔_了證券公司的多元化流動性支持方式,包括公司自救、股東支持、行業互助、投?;鹁戎?,證券公司通過自救或者其他市場化方式仍然無法化解重大流動性風險的,可以申請使用投?;?。
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雖然當前證券行業尚未發生重大流動性風險,但與境外金融機構以及境內銀行、信托等其他金融機構相比較,證券公司缺乏穩定的長效流動性支持手段,相關基礎制度尚不健全。為防患于未然,國務院批準同意投?;饠U大使用范圍,在市場出現重大波動或者行業發生重大風險事件時,對證券公司流動性風險實施救助。
《管理規定》一方面明確了公司自救、股東支持、商業銀行貸款、行業互助、投?;鹁戎榷喾N流動性救助方式;另一方面,規范投?;鹁戎鷹l件、程序、監督管理職責等,為應對證券公司流動性風險提供制度支持。
《管理規定》共二十七條,主要包括四方面內容,一是強化證券公司流動性風險管理的主體責任。要求證券公司加強全面風險管理,建立健全流動性風險監測、預警、防范、處置機制,提前制定重大流動性風險應對預案。
二是明確多元化的流動性支持方式。包括公司自救、股東支持、行業互助、投?;鹁戎?,證券公司通過自救或者其他市場化方式仍然無法化解重大流動性風險的,可以申請使用投?;?。
三是強化使用約束,切實防范道德風險。證券公司申請使用投?;?,應當滿足可能引發證券市場重大風險、具有還本付息能力、通過自救或者其他市場化方式無法化解流動性風險的前提條件。同時,還應向證監會提出申請,并抄報住所地派出機構和投?;鸸?;證監會結合派出機構和投?;鸸咎岢龅奶幚硪庖?,審查認為需要使用投?;饘ψC券公司進行流動性救助的,應當報經國務院批準后,由投?;鸸巨k理基金發放手續。證券公司應當提供與擬使用投?;鸾痤~價值相當的抵押物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投?;鸬慕杩罾蕬敻哂谑袌隼实?.5倍以上,借款利息納入基金收入。投?;鸸居糜诹鲃有跃戎馁Y金,不得超過投?;鹕夏昴┯囝~的80%,對單一證券公司的救助資金原則上不得超過投?;鹕夏昴┯囝~的30%。證券公司使用投?;鸬钠谙薏坏贸^一年,到期歸還確有困難的,投?;鸸就夂罂梢匝悠诓怀^一年。
四是明確各方職責,加強監管管理。派出機構收到證券公司報送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及時檢查核實證券公司的風險狀況,提出處理意見報送證監會;投?;鸸緫敿皶r對證券公司報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并制定投?;鹗褂梅桨?,報送證監會。使用投?;鸬淖C券公司應當定期報送基金使用情況、償債計劃執行情況和流動性風險化解情況。投?;鸸緫敿訌妼ν侗;鹗褂们闆r的監測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