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11月29日公布,依法對深大通(000038)及相關人員拒絕、阻礙證券執法案作出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其中,對深大通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對姜劍、李雪燕、黃衛華、牛超、李潔下發市場禁入決定書,采取5~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此前,證券時報·e公司曾獨家報道了深大通暴力抗法事件,引發了各方廣泛關注,監管層亦迅速采取行動。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律師厲健對證券時報·e公司記者表示,深大通及相關責任人員因暴力抗拒調查受到證監會嚴厲處罰,這對其他上市公司、中介機構及其高管、從業人員具有重要警示意義。“上市公司是公眾公司,遵守法律和監管規則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上市公司對證監會執法都公然抗拒,那對中小投資者的態度可想而知,從這次事件立案、處罰來看,相當于給資本市場上了一堂生動的普法課。”
首例因阻礙執法遭罰
據了解,這起案件系首例因不配合檢查、調查,被證監會立案查處的案件。
根據市場禁入決定書顯示,2018年7月17日至2019年6月5日期間,證監會檢查、調查人員先后多次前往深大通檢查、調查,在此過程中,深大通及相關人員存在拒絕簽收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拒絕檢查、調查人員進入辦公場所,拒絕接受詢問,拒絕提供會議紀要等相關文件資料,辱罵、威脅檢查、調查人員,擅自轉移、隱瞞被封存的重要證據等拒絕、阻礙檢查、調查的行為。
其中,2019年5月22日下午,深大通員工使用推搡、抓撓調查人員,搶奪、摔砸執法記錄儀等暴力方法抗拒調查,致證監會調查人員軟組織損傷、手臂被抓傷、執法記錄儀部分零件損毀。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關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情形”。
考慮到當事人姜劍在事發后,認識到相關行為實際上對證監會依法履行職責產生了不良影響,并主動表示將基于實際控制人身份督促深大通管理層加強對員工合規教育、優化公司管理結構,愿意公開致歉并協調深大通及相關主體公開致歉;其他當事人也表示將通過致歉、加強證券合規學習等方式消除影響、配合證監會檢查、調查工作,悔過態度較好,證監會采納了當事人的部分訴求,適當調減了對當事人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年限。
依據《證券法》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對姜劍、李雪燕、黃衛華、牛超、李潔采取5~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部分涉案人員陸續去職
證券時報·e公司記者注意到,事件曝光后,公司深陷輿論風波,股價自5月24日起連續三日一字跌停。隨后,公司股價延續下跌走勢,最大跌幅近5成。
5月24日,證券時報·e公司對深大通被立案調查后的暴力抗法進行了獨家報道。
值得一提的是,事件發生后,深圳公安機關迅速出警,依法對三名涉案人員妨害公務的行為進行調查。兩名肇事者已被行政拘留,一人行政警告。
而就在與稽查人員起沖突的當日(5月22日)晚間,深大通公告,公司近日收到李雪燕的辭職報告,因個人原因,辭去公司董事會秘書的職務,仍擔任公司董事、副董事長等其他職務。
5月23日晚,深大通披露《關于收到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通知的公告》稱,因公司及實際控制人在證監會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未予配合,涉嫌違反相關證券法律、法規,根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公司及實際控制人立案調查。
同日,深交所發布《深交所譴責深大通拒不配合證監會依法履職的行為》一文,譴責深大通及相關人員在證監會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未予配合的行為。
5月24日,深大通收到深圳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要求公司董事會應召開專題會議對上述行為作出深刻反思與檢討,積極配合監管部門依法履職,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等。
5月26日,深大通發布董事會專項會議決議,公布對于公司員工暴力抗法拒收證監會《調查通知書》一事的處理結果。公告稱,公司將立即辭退相關3名涉事人員,上任不足5個月的董事長袁娜引咎辭職。
7月26日,證監會發布對深大通等作出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擬對深大通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對主要責任人員采取終身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8月2日,深大通發布公告,李雪燕辭去董事、副董事長及相關職務,辭職后不再擔任公司任何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