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牌數量限制放寬
經營層須實行長周期考核
證監會官方網站20日發布了修訂后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監督管理辦法》(下稱《管理人辦法》),其配套規則也一并發布。
《管理人辦法》及配套規則突出放管結合,從“準入-內控-經營-治理-退出-監管”全鏈條完善公募基金監管要求。根據《管理人辦法》,不涉及股東類別變化的股權變更事項,將不再審核,公募持牌數量限制被適度放寬。新規還要求公募基金董事會對經營層實行三年以上長周期考核。
《管理人辦法》及配套規則強化了基金管理公司股權管理,從四方面把好“入口關”。
一是調整基金管理公司股東準入條件,對基金公司股東實施差異化準入要求,對持股5%以下股東完善負面清單,對持股5%以上非主要股東強化財務穩健性要求。二是完善專業人士發起設立基金公司制度規范,適度提升自然人股東的資質條件,更加強調發起人的道德操守、執業聲譽與專業勝任能力。三是促進行業高水平對外開放,堅持內外資一致原則,進一步完善境外股東準入條件,鼓勵借鑒境外先進資產管理經驗與有益業務模式,積極引入優質境外機構。四是深化簡政放權,精簡了基金公司股權變更審核事項,對不涉及股東類別變化的股權變更事項,不再實施審核。
《管理人辦法》及配套規則優化了公募基金管理人牌照準入制度,以壯大公募基金隊伍。新規明確支持符合條件的專業資管機構申請公募基金管理資格,同時完善了專業資管機構類別,統一準入標準,重點關注相關機構的資管展業經驗與合規風控情況。
同時,同一主體持有公募牌照數量限制得到適度放寬。在繼續堅持公募基金“一參一控”的前提下,《管理人辦法》允許同一集團下證券資管子公司、保險資管公司、銀行理財子公司等專業資管機構申請公募牌照。
在機構合規風控方面,《管理人辦法》及配套規則對投資交易行為、基金公司管理,以及行業文化建設與廉潔從業等內容作出了規定。根據新規要求,公募基金需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與流程,嚴格證券出入庫管理,合理設定投資經理權限,建立交易指令事前管控、事中監測及事后分析與審查機制。
為保障基金公司治理長期穩健,《管理人辦法》及配套規則要求持股5%以上股東承諾一定股權鎖定期,保持基金公司股權結構長期穩定,同時規制了股權質押行為,夯實股權事務管理責任。在長效激勵機制方面,新規要求,董事會須對經營層實行三年以上長周期考核,基金公司應將長期投資業績、合規風控情況等,作為關鍵崗位人員考核的重要依據,實施薪酬遞延、追索扣回與獎金跟投制度,嚴禁短期考核與過度激勵。
另外,根據《管理人辦法》及配套規則,公募主業突出、合規運營穩健、專業能力適配的基金公司,可設立專業子公司,專門從事公募REITs、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基金投資顧問、養老金融服務等業務。
《管理人辦法》及配套規則增設專章,明確了公募基金退出機制,以及風險處置的措施類型與實施程序。經營失敗的基金公司,可主動申請注銷公募基金管理資格,或者通過并購重組等方式實現市場化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