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張薌逸)據財政部網站4月14日消息,為加強國有金融機構資產交易、產權流轉監管,落實金融機構國有產權進場交易管理要求,進一步規范產權交易機構開展金融機構國有產權交易業務,財政部發布《關于加強產權交易機構開展金融機構國有產權交易業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明確,產權交易機構(以下均指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或確認的產權交易場所)應嚴格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規范產權交易機構開展金融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財金〔2020〕92號)等有關規定,在經批準的經營范圍內開展金融機構國有產權交易業務,完善產權交易項目資料受理清單。產權交易機構應按規定對金融機構提供的產權登記證(表)、經濟行為批準文件、資產評估文件、披露信息等資料的真實性、完備性、規范性進行審核,對重點合規信息進行核實比對,及時、準確、完整反饋審核信息等內容。產權交易機構不得受理文件資料真實性、完備性、規范性存在瑕疵的產權交易申請。
《通知》要求,產權交易機構應加強金融機構國有產權交易業務信息管理工作,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披露產權交易信息,按要求及時向省級及以上財政部門報告場內金融機構國有產權交易情況,落實金融機構國有產權交易檔案保管有關要求,積極配合財政部門做好金融機構國有產權交易信息采集匯總、相關政策宣傳等工作。
《通知》明確,各省級財政部門應按規定加強對產權交易機構開展金融機構國有產權交易業務的日常監督管理,對未按本通知要求及有關規定開展金融機構國有產權交易的,或出現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損害國家利益或交易雙方合法權益的,應立即停止相關產權交易機構從事金融機構國有產權交易業務的資格,并按規定向社會公告。
(編輯 何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