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肖偉
7月28日,《湖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該《條例》將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稐l例》包括地方金融組織行為規范、監督管理措施、風險防范與處置、服務實體經濟、法律責任等內容,為加強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規范地方金融組織及其業務活動等提供依據和保障。
《條例》再次明確了地方金融監管的對象為“7+4”類地方金融組織,即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同時,明確投資公司、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的風險防范與處置參照《條例》執行。
《條例》明確了地方金融機構的設立、經營環節、禁止性行為、義務等。其中,地方金融組織不得從事以下6項活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出借、出租或者變相出借、出租經營許可證或者相關審批文件;非法開展受托投資、自營貸款、受托發放貸款等業務;非法發行或者代理銷售理財、信托計劃等資產管理產品;超出核準的業務范圍開展金融業務;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活動。
《條例》鼓勵、引導金融資源投向重點領域、重點產業和重點項目,強化金融服務功能,健全適應實體經濟發展需求的金融支持體系,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和經濟高質量發展。地方金融組織應當立足服務當地實體經濟,為中小微企業和農業經營主體服務。
《條例》指出,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與所在地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派出機構的信息共享和金融風險防范處置協作;建立與其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協作機制和金融風險協同處置機制,強化信息共享和執法聯動。
《條例》明確,省外注冊設立的地方金融組織在湖南設立的分支機構需要報告的事項,由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在條例實施一年內作出規定。
(編輯 張鈺鵬 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