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銀行6月1日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明確,特定非金融機構在從事特定業務時,應參照金融機構的相關要求履行反洗錢義務。
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應配合客戶盡職調查和反洗錢調查、依法履行巨額現金收付申報等反洗錢要求;增加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要求。
特定非金融機構是指:提供房屋銷售、經紀服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房地產中介機構;接受委托為客戶代管資產或者賬戶、為企業籌措資金及代理買賣經營性實體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貴金屬現貨交易的貴金屬交易場所、貴金屬交易商等。
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七條明確,金融機構應依照本法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評估機構洗錢風險狀況并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結合實際情況建設反洗錢相關系統。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
其中明確,金融機構通過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評估第三方的風險狀況及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能力,并確保第三方已經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戶盡職調查措施;第三方具有較高風險情形或不具備履行反洗錢義務能力的,金融機構不得通過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
征求意見稿強調風險為本的反洗錢監管。明確洗錢風險評估職責;強調須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應依據行業洗錢風險狀況采取相應的反洗錢措施;強調義務機構風險為本反洗錢要求;要求金融機構基于洗錢風險狀況建立風險管理措施,基于風險開展客戶盡職調查并采取相應措施。
同時,完善反洗錢調查相關規定。擴大調查主體和范圍,將反洗錢調查主體擴展至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設區的市一級派出機構,將特定非金融機構等納入調查范圍。征求意見稿還增強了反洗錢行政處罰懲戒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