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包興安
2月27日,為規范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實現基金宗旨,財政部、生態環境部等6部門印發的《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表示,地方政府確需舉借債務用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應當按照預算法等有關規定,采取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等方式規范舉債,不得以基金方式變相舉債、新增隱性債務。
《辦法》鼓勵土壤污染防治任務重、具備條件的省設立基金,積極探索基金管理有效模式和回報機制。中央財政通過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對本辦法出臺后一年內建立基金的省予以適當支持。
基金主要用于以下用途: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無法認定的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政府規定的其他事項。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與基金不得對同一項目安排資金,避免重復投入。
《辦法》明確,基金按照市場化原則運作,各出資方應當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明確約定收益處理和虧損負擔方式。投資收益和利息等歸屬政府的,除明確約定繼續用于基金滾動使用外,應當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本級國庫?;鸬奶潛p應當由出資方共同承擔,政府應當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編輯 喬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