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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包興安
1月22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下稱公告),明確了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
公告明確,居民個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綜合所得,應當與境內綜合所得合并計算應納稅額。居民個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經營所得,應當與境內經營所得合并計算應納稅額。居民個人來源于境外的經營所得,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的虧損,不得抵減其境內或他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可以用來源于同一國家(地區)以后年度的經營所得按中國稅法規定彌補;居民個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不與境內所得合并,應當分別單獨計算應納稅額。
(編輯 上官夢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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