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劉琪
11月29日,央行發布消息,為進一步規范應收賬款質押登記,保護質押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修訂后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7〕第3號發布)同時廢止。
央行表示,《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適應動產融資業務發展的新形勢和新要求,對標現代動產擔保制度的國際最佳實踐,在適用范圍、登記協議、登記期限、責任義務等方面作出修訂,著力滿足市場主體對于建立高效便捷統一的動產擔保制度、提升企業融資可獲得性的需求。
主要修訂內容有五點:一是,在附則中增加其他動產和權利擔保交易登記的參照條款,滿足市場主體自發開展動產擔保交易登記的需求,加強對各類登記行為的正面引導;二是,取消登記協議上傳要求,提高登記效率;
三是,將初始登記期限、展期期限下調為最短1個月,使登記期限的選擇更加靈活便利;四是,增加融資各方法律糾紛責任義務條款,明確由登記方承擔保證信息真實性的責任;五是,修訂或新增債權人與質權人名稱、注銷登記時限、撤銷登記、解釋權限等其他條款,使表述更加規范、明確。
(編輯 白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