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傅蘇穎
近日,國務院批轉發改委《關于2017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開展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試點。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副院長趙錫軍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基礎設施投資回收期長,對銀行貸款的占用時間長,另外,銀行自身也面臨去杠桿的外部環境影響,因此,通過實施資產證券化一是可以解決銀行資產流動性較差的問題;二是可以讓銀行長期投向基礎設施被占用的資金變成現金,并可以投向新的項目,為服務實體經濟,尤其是升級換代、創業創新類的項目配置更多的資源。
厚生智庫研究員趙亞赟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如果基礎設施投資資產證券化進展順利,將會盤活全國數以萬億元計的閑置資金,甚至可以吸引大量的海外資金,將極大的推動國內基礎設施投資。目前國內基礎設施投資有很多PPP項目,有民間資本參與,也有地方政府參與,信用較高。如果能從這些PPP項目中挑選回報率較高的進行證券化,將可以大大提高民間資本參與基礎設施投資的積極性。
趙錫軍表示,《意見》提及的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既包括PPP項目資產證券化,也包括商業銀行此前已貸出去的信貸資產進行證券化。但就PPP項目資產證券化來說,需要區分哪類資產可以進行證券化,由于PPP項目包括政府的權益資本、民間權益資本以及借貸資本,因此,PPP項目的資產證券化應優先考慮將銀行的信貸資產進行證券化,而民間資本和政府資本尤其是政府資本進行證券化,須視政策發展情況而定。因為基礎設施的核心在于政府資本作為母資本來撬動民間資本投資,因此,政府資本被證券化會對民間投資不利。
對于開展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試點,趙錫軍認為應從以下四方面進行考慮,首先是了解清楚哪類信貸資產更適合進行證券化,資產的所有者,即銀行是否存在流動性壓力,是否有資產證券化的內在需求;其次是把握資產的風險程度;再次是需要了解資產在銀行的集中度風險情況;最后,對政策鼓勵的產業進行證券化,有助于騰出資金,加快資金流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