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卿義先生:
因首航高科能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相關信息披露的行為涉嫌違反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201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違法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我會擬決定對黃卿義給予警告,并處以200萬元罰款。此外,鑒于黃卿義涉嫌違法行為情節嚴重,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和2015年《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五條的規定,我會擬決定對黃卿義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024〕202號),限你在本公告發出之日起60日內,到我會領取前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聯系電話010-88061416),逾期即視為送達。
如你對我會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可在告知書送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我會申請陳述和申辯,也可申請舉行聽證。逾期即視為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我會將按照前述告知書認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對你作出正式的行政處罰決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