裘強:
因你涉嫌違法違規,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令第84號)第七十五條第一款、《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擬決定對你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
因無法與你取得聯系,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2024〕5號)。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我局領取《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2024〕5號)。逾期則視為送達。你對我局擬作出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你應于《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2024〕5號)送達后五個工作日內行使陳述、申辯的權利,于《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2024〕5號)送達后五個工作日內將陳述、申辯的事實和理由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我局,并于發送當日將原件遞交我局,逾期則視為放棄上述權利。如果你放棄上述權利,我局將按照《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2024〕5號)載明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作出行政監管措施決定。
領取《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2024〕5號),請與我局聯系(電話010-88086278,郵箱:bjjijin@csrc.gov.cn)。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