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邢萌
11月23日,為做好北交所擬上市公司輔導監管工作,提升轄區輔導工作質量,北京證監局發布《關于北京轄區北交所擬上市公司輔導監管的有關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指出北交所擬上市公司輔導期原則上不少于三個月,確有特殊情況需要縮短輔導期的,保薦機構應出具專項申請,說明原因及保證輔導質量的措施,北京證監局將酌情把握。
《通知》在規則適用問題、新老規則銜接、輔導監管系統、輔導期等六個方面明確了相關工作要求。在規則適用問題上,北交所擬上市公司輔導執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輔導監管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在新老規則銜接上,2021年11月15日后提交輔導備案申請的,按照《規定》執行;在輔導監管系統上,11月15日后提交輔導備案申請的,應當通過輔導監管系統報送材料,不再接受郵件報送;在輔導期上,北交所擬上市公司輔導期原則上不少于三個月,確有特殊情況需要縮短輔導期的,保薦機構應出具專項申請,說明原因及保證輔導質量的措施,北京證監局將酌情把握;另外,在證監會離職人員信息查詢和其他說明事項上,也明確了相關工作要求。
北京證監局表示,各輔導機構應充分認識北京證券交易所服務創新型中小企業主陣地的定位,深入領會注冊制改革下發行審核要求,履職盡責,發揮好“看門人”作用,切實提高輔導工作質量。下一步,北京證監局將在廣泛征求意見基礎上,根據《規定》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編輯 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