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侯捷寧
12月20日,《證券日報》記者從中國證監會獲悉,為推進資本市場高水平對外開放,進一步完善內地與我國香港市場互聯互通,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滬深證券交易所已分別對外發布修訂的《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和《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并自2020年1月13日起施行。據了解,兩地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正在抓緊推進上線技術準備工作,有關技術系統擬于2020年1月13日正式啟用。
證監會表示,南向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實施后,南向投資者將提供識別碼等信息,這將助力香港證監會市場監管,維護滬深港通平穩有序運行。香港證監會也將繼續協助中國證監會完善北向投資者識別碼制度。
據了解,修訂后的《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增加第七十六條:“投資者參與港股通交易,視為同意上交所或上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可以根據內地或香港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業務規則的規定及監管合作安排,向香港證監會、聯交所提供投資者信息等相關資料。”后續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內容不變。
修訂后的《深圳證券交易所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2019年12月修訂)》新增一條,作為第七十七條:“投資者參與港股通交易,視為同意深交所或深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可以根據內地或香港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業務規則的規定及監管合作安排,向香港證監會、聯交所提供投資者信息等相關資料。”后續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內容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