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8日發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24號——科創板創新試點紅籌企業財務報告信息特別規定》,意在規范在科創板公開發行證券并上市的創新試點紅籌企業財務信息披露行為,支持引導紅籌企業更好地發展,保護紅籌企業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規定》所稱紅籌企業,是指按照相關規定,經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監會審核并注冊,在科創板公開發行股票或者存托憑證并上市的創新試點紅籌企業。
《規定》要求,紅籌企業披露的財務報告信息,可按照中國企業會計準則或經財政部認可與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等效的會計準則(簡稱“等效會計準則”)編制,也可在按照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美國會計準則(簡稱“境外會計準則”)編制的同時,提供按照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調整的差異調節信息。紅籌企業在財務報告信息披露中應明確所采用的會計準則類型。紅籌企業首次申請境內公開發行股票或者存托憑證時按照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告的,境內上市后不得變更。
紅籌企業在境內公開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應在發行上市安排中明確會計年度期間,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未以公歷年度作為會計年度的,應提供充分理由并予以披露。
紅籌企業采用等效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告時,應當在遵循等效會計準則要求提供的信息基礎上,提供滿足證券市場各類主體和監管需要的補充財務信息。補充財務信息主要包括按照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調節的關鍵財務指標,包括但不限于:凈利潤、凈資產、流動資產、非流動資產、流動負債、非流動負債、歸屬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權益、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利潤總額、歸屬于母公司的凈利潤、經營和投資與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
為充分保護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紅籌企業境內財務信息披露應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則,對于在境外財務報告中披露的信息,在其境內上市財務報告中也應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