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朱寶琛
見習記者 毛藝融
“中小投資者應積極尋求并依靠權益保護機構維權,并且應利用好證監會、滬深交易所、證券業協會等監督管理機構投訴舉報平臺,以監管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公權力優勢,快速介入,高效解決問題。”在5月18日舉行的第五屆“5·19投資者保護宣傳周”活動深圳專場上,全國政協委員、投服中心公益律師、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從投資者維權典型案例、維權途徑、投資者維權建議等方面進行翔實分享。

圖為全國政協委員、投服中心公益律師、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在活動中發言 鄭凱鵬/攝
從兩個典型的中小投資者維權案例引入,朱列玉介紹了實踐中投資者維權的爭議焦點以及維權思路。例如,某上市公司資金被占用案,該案的分析爭議焦點是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是否已經履行,本案被告公司已進入破產清算、是否可能導致本案被駁回起訴等問題。
該案例具有典型性,成為全國首宗資金占用類股東代位公益訴訟。朱列玉進一步介紹,“該上市公司資金被占用案是投保機構依據新《證券法》第九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發起的資金占用類股東代位訴訟的首次實踐及探索,對于構建公正的中小投資者司法保護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作為親自參與該案件的律師,朱列玉坦言,自己見證了股東代位訴訟制度創新機制從紙上變為現實的過程,愿意積極參與維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動,為促進中國資本市場健康發展貢獻一分力量。
對于未來中小投資者的維權路徑,朱列玉建議,首先,中小投資者應積極尋求并依靠權益保護機構維權。“前段時間熱度很高的全國首例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案——康美藥業案,就體現了專業權益保護機構與中小投資者個人之間維權效果的巨大差別。通過公益機構投服中心代表、相關專業力量的支持,由廣州中院對該案作出判決,相關主體賠償5.2萬名投資者24.59億元,標志著我國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成功落地實施。”
其次,中小投資者維權應充分利用證監會、滬深交易所、證券業協會等監督管理機構的投訴舉報平臺。朱列玉解釋,“在針對非造成直接損失違法行為的維權途徑上,以監管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公權力優勢,快速介入,可高效解決問題。”
最后,中小投資者應用好媒體監督的有力武器。“投資者應當清晰地認識到媒體監督對于上市公司規范信息披露、規范治理、規范管理方面的重要性。借助媒體進行維權是中小投資者維權的新興方式之一,對于中小投資者也是可行的選擇。”朱列玉表示。
(編輯 汪世軍 白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