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矯月
近日,新潮能源發布公告表示,公司近期收到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資有限公司、杭州鴻裕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寧波善見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寧波馳瑞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綿陽泰合股權投資中心(有限合伙)、上海關山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東營匯廣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東營廣澤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寧夏順億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9家股東提交的《關于合計持股10%以上的股東依法提請公司董事會召開202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函》,要求公司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審議罷免董事長劉珂,董事范嘯川、程銳敏,獨立董事張曉峰、杜晶,監事劉思遠等人職務的六項提案。
新潮能源董事會根據10日內回復的規定,于5月5日召開董事會,對上述提案進行了表決。董事會一致認為上述議案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及《上市公司監事會工作指引》的規定情形,不具備合法性且缺乏事實依據,無法成為有效的股東大會議案,不應為此召集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更不應將不合法且無效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表決,據此拒絕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公司稱,相關規定對于股東提案的程序、內容均作出了明確規定,并非股東提交的任何議案均應直接或最終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只有符合“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的議案,才可以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并且,在股東大會中股東只能對議案作出“同意”“反對”“棄權”三種表決,無法對議案本身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罷免事由的真實性進行審核或認定,因此,董事會有權對股東臨時提案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查。而董事會在審查本次罷免董事的提案中發現,不僅提案內容缺少法律依據與事實基礎,且提案不符合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不應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進行審議。
公司表示,若需罷免尚在任職期限內的董事,應當具備真實、合法的理由,否則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侗敬瘟T免提案》中關于罷免董事的內容,不符合真實性、合法性條件,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關于股東提案的要求,無法成為真實合法有效的股東大會議案,不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表決??傊?,根據法律規定,新潮能源董事會有權利和義務對提案進行審議,而在審議過程中發現提案內容缺少法律依據與事實基礎,提案也不符合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等規定,董事會拒絕就上述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符合法律規定,并沒有阻礙股東權利的行使。
(編輯 崔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