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杜雨萌
7月24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價格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起止時間為2025年7月24日至8月23日。
我國價格法自1998年實施以來,在引導資源優化配置、促進物價合理運行、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價格改革深化,價格法部分條款存在修改完善的必要。
國家發展改革委相關負責人指出,一方面,當前價格工作面臨的形勢發生明顯變化,絕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已由市場形成,新經濟新業態新模式不斷涌現,一些行業低價無序競爭問題凸顯,對價格調控監管提出新要求;另一方面,近年來價格工作的內涵、方法和手段發生變化,按照依法行政要求,需要以法律形式完善價格管理職責和工作程序。此外,隨著價格改革縱深推進,政府定價機制不斷健全,已建立起較為完善的定價和成本監審制度;部分定價項目實現由制定具體價格水平向制定定價機制的轉變,更加靈活反映市場供求變化。相關改革成果需要通過修法予以鞏固,實現立法與改革的有機銜接。
從此次修訂來看,主要涉及三方面,共10條內容。
其一,完善政府定價相關內容。一是結合政府價格管理方式變化,明確政府指導價不局限于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的形式。二是結合政府定價從定水平向定機制轉變的實際,明確定價機關可通過制定定價機制,確定政府定價的水平。三是根據近年工作實踐,明確成本監審作為政府制定價格的重要程序,進一步加強價格成本監管。四是隨著互聯網發展,政府聽取意見形式更多樣,新增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問卷調查等方式。
其二,進一步明確不正當價格行為認定標準。一是完善低價傾銷的認定標準,規范市場價格秩序,治理“內卷式”競爭。二是完善價格串通、哄抬價格、價格歧視等不正當價格行為認定標準。三是公用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等不得利用影響力、行業優勢地位等,強制或捆綁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并收取價款。四是強化對經營場所經營者價格行為的規范。
其三,健全價格違法行為法律責任。一是調整對經營者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處罰規定,提高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處罰標準。二是明確經營者拒絕或者虛假提供成本監審、調查等資料的法律責任。此外,還作了個別文字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