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劉琪
6月20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金融監管總局”)發布消息,近日,金融監管總局修訂發布了《貨幣經紀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據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介紹,現行《貨幣經紀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發布于2005年。目前國內共有6家貨幣經紀公司,其服務金融機構的種類和數量不斷增加,在提高金融市場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經營發展中也存在一些風險問題?!掇k法》修訂有利于進一步加強貨幣經紀公司監管,防范金融風險,完善機構定位,優化金融服務,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
從《辦法》主要修訂內容來看:
一是優化調整行政許可事項。適度提高貨幣經紀公司注冊資本金要求,增強抵御風險能力,夯實高質量發展基礎。優化出資人準入資質條件,精簡部分行政許可操作程序條款。
二是適度延展經營業務范圍。允許貨幣經紀公司為金融機構之間貨幣、債券、外匯、黃金、衍生品等市場交易提供撮合服務。明確貨幣經紀公司可以依法合規利用經紀業務過程中匯集的市場行情數據,向客戶提供數據信息服務。
三是細化業務經營規則。明確經紀業務品種的準入要求以及經紀服務對象范圍。強化業務全流程管理,明確盡職調查、交易確認、匿名撮合、留痕管理等業務環節的監管要求。規范服務收費管理,確保收費質價相符。
四是進一步強化風險監管。加強公司治理監管,完善內部控制建設、關聯交易管理、薪酬管理、信息披露等監管要求。堅持以風險為本,明確操作風險、合規風險、信息科技風險、數據安全管理、外包管理等監管要求。
五是加強經紀行為監管。要求貨幣經紀公司健全經紀人管理機制,加強對可疑交易、通訊工具、經紀業務場所、經紀人員檔案等管理,防范道德風險。明確經紀業務中的禁止性事項,防止損害客戶合法權益以及擾亂市場秩序。
談及《辦法》如何加強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之間的監管協同,前述負責人表示,貨幣經紀公司主要在銀行間市場、交易所市場開展經紀業務,涉及貨幣、債券、外匯、黃金、衍生品等多個領域。金融監管總局與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等部門將在貨幣經紀公司市場準入、業務管理和風險處置等方面加強監管協作,相關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據各自監管職責,對貨幣經紀公司在銀行間市場、交易所等市場開展的經紀業務行為進行監管和檢查,形成監管合力。
(編輯 張鈺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