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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動跨境電商等新業態新模式加快發展的決策部署,2月1日,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降低跨境電商企業出口退運成本,積極支持外貿新業態發展。
《公告》規定,對自本公告印發之日起1年內,在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監管代碼(1210、9610、9710、9810)項下申報出口,且自出口之日起6個月內因滯銷、退貨原因原狀退運進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出口時已征收的出口關稅準予退還;出口時已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參照內銷貨物發生退貨有關稅收規定執行。已辦理的出口退稅按現行規定補繳。
《公告》要求,嚴格按照政策規定享受稅收優惠,企業申請辦理進口免稅等手續時,需按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不得出現偷稅、騙稅等違法違規行為。(記者/包興安)
(編輯 何帆 才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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