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防范大型金融機構“大而不倒”問題,10月29日,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財政部聯合發布《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掇k法》明確,我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風險加權比率應于2025年初達16%,2028年初達18%;杠桿比率應于2025年初達6%,2028年初達6.75%。
央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辦法》對我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影響正面,將引導其健全風險處置機制,提高穩健經營水平,更加注重業務發展與風險抵御能力相匹配,有利于控制其非理性擴張和系統性風險的積累,促進其向多元化、綜合化方向轉型。同時,《辦法》對標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的最新實踐,對我國銀行參與全球化競爭具有積極意義。
《辦法》立足國內銀行實際,與國際金融監管改革做法充分接軌,在總損失吸收能力指標設置、達標要求、合格工具標準等方面與金融穩定理事會的監管規則保持一致。
《辦法》主要圍繞三個方面展開。一是建立了總損失吸收能力監管體系。設定了風險加權比率和杠桿比率兩個監管指標,將監管要求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為最低要求,風險加權比率和杠桿比率應于2025年初分別達16%、6%,2028年初分別達18%、6.75%;第二層次是在最低要求基礎上,應滿足相應的緩沖資本監管要求;第三層次是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有權針對單家銀行提出更審慎的要求。
二是明確了總損失吸收能力定義。根據國際統一規則,明確了各類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工具的合格標準,進一步理順了各類工具的損失吸收順序。
三是確定了監管范圍和監管主體。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和財政部依法對我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職責分工對總損失吸收能力非資本債務工具的發行進行管理。
上海金融與發展實驗室主任曾剛表示,在全球金融監管改革中,針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是一個重要的內容,未來一段時間,相關工具創新和監管細則還會陸續出臺。
中國民生銀行首席研究員溫彬表示,《辦法》出臺意味著中國版TLAC落地,標志著我國對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監管進一步與國際接軌,也為下一步我國完善對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的監管提供了重要借鑒。
現階段,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是我國的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這意味著,四大行將在未來數年內分批發行TLAC工具,力爭在2025年初達標。
央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辦法》規定的總損失吸收能力要求符合市場預期,考慮到配套政策后,我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達標壓力不大,在其經營承受范圍內,不會影響信貸供給能力。
溫彬表示,四大行作為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在執行TLAC要求過程中,若單純依靠利潤內生補充資本,或限制資產投放和增速,因此要更加注重創新設計、發行總損失吸收能力工具,有效達到監管要求,維護經濟金融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