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包興安
7月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司法部聯合發布修訂后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在審查標準方面規定18個“不得”。
《實施細則》共7章31條,分為總則、審查機制和程序、審查標準、例外規定、第三方評估、監督與責任追究、附則。
京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王營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實施細則》在貫徹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上有了更高的站位、更流暢的調查程序和工作機制。同時,《實施細則》對于一事一議、主動啟動審查、評估公開、例外規定及第三方評估機制進行了首次確定,并和國際規則積極對接,推動我國公平競爭審查高質量發展。”王營表示。
市場監管總局有關負責人指出,審查標準是《實施細則》的核心。
《實施細則》將審查標準細分為4個標準,每個細分標準又規定“不得”條款,并以清單的形式列舉了具體內容。如,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方面,規范部分條款表述,補充“設置不合理或者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的部分表現形式,進一步掃清市場準入和退出障礙。規定“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等5個“不得”。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方面,充實細化審查標準,完善排斥限制招投標的部分條款,暢通商品和要素流動渠道。規定“不得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和歧視性補貼政策”等5個“不得”。
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方面,對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政策、提供或扣留各類保證金等條款進行規范和完善,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獲取生產要素。規定“不得違法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政策”等4個“不得”。
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方面,細化部分內容及表現形式,與《反壟斷法》有關規定做好銜接,規定“不得違法披露或者違法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產經營敏感信息,為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等4個“不得”。
上述有關負責人表示,堅持全國一盤棋,明確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不得設置不平等的市場準入退出條件、不得違法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政策等,進一步打破“區域小市場、小循環”,切實維護全國統一大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