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王君暉
近年來,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發生了深刻變化,部分領域的法規亟待修改完善。2021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行長白鶴祥在接受證券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現行《中國人民銀行法》部分制度設計明顯滯后或存在缺陷,修法要求日益緊迫。另外,建議盡快制定《金融機構破產法》,健全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
白鶴祥建議,應加快推進修法進程,促進人民銀行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在關于盡快制定《金融機構破產法》的議案中,白鶴祥表示,鑒于目前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形勢復雜嚴峻,金融機構出現風險乃至破產的現象頻發,制定《金融機構破產法》迫在眉睫,建議加快制定進程,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制度設計。
一是以效率性和科學性為導向選擇立法體例和立法模式。在立法體例方面,先解燃眉之急,再謀長遠規范;在立法模式方面,重點解決司法權與行政權的配置平衡問題。
二是以維護金融安全目標為導向確定適用金融機構范圍。建議遵循“目標導向”,基于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和維護金融安全的目標,結合金融機構破產特點,廣義地界定本法適用的“金融機構”的范圍或類型,將各類金融市場(包括貨幣市場、外匯市場、證券市場、保險市場、信托市場等)中的金融主體都納入其中。
三是以適用和實效為導向設定金融機構破產特別程序。建議針對金融機構破產特性,在金融機構破產申請主體、申請條件、破產標準、破產重整、清償順序以及破產管理人等方面作出特別規定,確保能夠有效運用于金融機構破產實踐。
四是以構建協調有效、有機聯動的體系化機制為目標設計破產程序與配套程序和制度的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