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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網站22日消息,財政部、稅務總局日前聯合印發《關于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明確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的有關政策。
公告明確,因任職、受雇、履約等在中國境外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支付且負擔的稿酬所得;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在中國境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所得;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等幾項所得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公告稱,居民個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綜合所得,應當與境內綜合所得合并計算應納稅額。
此外,居民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來源國家(地區)稅收法律規定在中國境外已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允許在抵免限額內從其該納稅年度應納稅額中抵免。
公告還明確了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稅額和減免稅等有關政策。并規定,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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