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無論是柜面交易,還是線上交易,僅是交易場所和途徑的區別,對于金融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的要求并沒有本質的差異,不會因為線上交易就減輕或免除金融機構相應的適當性義務。”5月15日,北京金融法院審判第二庭法官李默菡在北京金融法院“5·15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活動上,回答《證券日報》記者關于“對于線上交易和柜面交易,對金融機構適當性義務的認定是否存在差異”的提問時表示。

北京金融法院供圖
李默菡表示,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線上交易的適當性義務審查,一般也會采取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相結合的方式,嚴格審查形式,主要審查金融機構線上銷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電子化文件和手續是否完備等。重視實質審查,主要審查金融機構了解客戶的真實性、產品信息準確完整性以及客戶和產品匹配度,重視投資者實質性理解產品風險,并購買與之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產品。若金融機構僅完成線上銷售流程“走過場”,可能被認定為“未實質履行義務”。
“在舉證責任分配上,金融機構作為線上銷售流程的設計者和提供方,應當完整留存客戶購買產品的電子證據,全流程記錄客戶操作節點,確保數據不可篡改,否則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李默菡表示,對于投資者而言,線上操作的自主性更強,可能也更容易忽略風險提示,或者界面設置導致投資者沒有充分理解產品風險,投資者應當提高風險意識,對填寫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并且要認真完整閱讀需要簽署的相關文件,知悉“買者盡責”理性投資。
(編輯 喬川川)